针对胡红梅副校长抄袭作弊被评为教育名家,最后被投诉,大家有什么看法?
退一万步来说,即使胡副校长不抄袭,只凭熬鸡汤这一手段,迟早也会被扯下“神坮”!
首先,教育不是“说教”,而是一块云彩与另一块云彩的溶合,一棵树的生长唤醒另一棵树的绿叶。所谓“桃李不言,下自成溪”。仅凭成功学的捷径,心灵鸡汤般的迷糊,只能以己昏昏,岂能使人昭昭!
再者,教育可以教人以技,但本身并非技术,如若单凭技术,即所谓的教法取胜,无异缘木求鱼,徒添笑柄!我教了近四十年书,也歪打正着地“教”出了一些人材,他们中不乏教授之身,专家之名。但若让我说出教他们的“经验”,实在免为其难!———我甚至忘记了他们当年的模样,更记不得是如何“呕心沥血”的了!但有一点我不能自乏,那就是好好钻研教材,弄通弄透教材,然后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
另外,教无定法,这“法”似有似无,很多时候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甚至“有法无法,然后知不法法也”!鉴于我是所谓的高级教师,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于是,有人建议我,应该写点什么来指点和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但恕我无能与懒散,实在无从下笔,如果非写不可,也只是言不由衷,夸夸其谈,一不小心,就成为又一个鸡汤师!的确,我胡扯过几篇小说,粗制过不少散文,不少都幸运的见诸报端,但没有一篇和教育有关,更没有侈谈教学教法!
胡副校长扯下了面纱,我们还有必要去捍卫这块坑人的遮丑布吗?
教育是个大舞,但切忌演得太假!
胡红梅老师抄袭事件燃爆网络,目前当地教育局的处理已经出炉。对这一事件的,看法,三水三心将写一些列的文章,来谈自己的观点。今天和大家在这里,交流一个问题:为什么在网上投诉,为不直接提起诉讼,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
在全国人民奋勇抗击新冠病毒的时候,连续几篇文章,将矛头对准了一位深圳的教师、有着众多名师头衔的胡红梅。“美女名师”“美女校长”“荣誉等身”(有人说“360度无死角的美”),这一系列足以燃爆眼球的词汇,引发舆论一片哗然:所有的焦点,其实都集中在抄袭二字——出版的书,涉嫌抄袭(请注意,官方没有明确抄袭,而是用“学术不端”,虽然证据确凿,我这里只能用“涉嫌”);讲座的PPT,涉嫌抄袭。而她的抄袭,就连“剪刀和浆糊”都省去了。比如,抄袭我国台湾作家的书籍,连序言中的“国立小学”这样敏感的词语都不改;有的书籍,一部分直接用一个作者的,另一部分用另一个作者的。看到胡红梅的抄袭事件,不知怎的,我脑海里,就会出现孔乙己。似乎,我看到胡红梅正在争辩:
便涨红了原本精致的脸,额上的青筋条条绽出,似乎要挣破粉底的束缚“借鉴,不能算抄……借鉴!借鉴……写书人的事,能是抄么?”(此段文字借鉴鲁迅先生《孔乙己》,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3 月 6 日,该局发布最新通报称,龙岗区如意小学教师胡红梅在其出版的书籍、儿童阅读工作室微信公众号的推文、主编的校本教材中等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该局对胡红梅作出撤职处理,并撤销其龙岗区"先进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等荣誉称号。当我们所有的人,都在对抄袭的“美女名师”“美女校长”口诛笔伐的时候(三水三心也撰文出来抄终究是要还的——胡红梅靠抄袭成名折射出名师制度的缺陷评论此事,但我的视角,不仅仅是一个抄袭的名师,而是名师的选拔制度以及对教育本身的忧虑),我的视角,却放到了另一个方面:举报人为何不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通过在网上发布信息,引发舆论关注?其实,作品被他人抄袭,通过司法途径,是有非常明确的法律依据的。比如,《著作权法》第47条第5款“剽窃他人作品的”,第7款“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按法律规定“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而侵犯著作权,不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比如,《刑法》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也就是说,被抄袭的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作为抄袭的一方,胡红梅肯定要承担民事责任,给予被抄袭一方相应的赔偿。不仅如此,她还可能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而前提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违法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分析的话,胡红梅抄袭他人作品,毫无疑问是有“营利”目的的——学术演讲和培训,有演讲费、培训费(劳务费),动辄就是几千元;出版著作,会有版税,有的高达16%!而因为出版了著作,还会有其他附加的收入,比如职称提高导致收入增加等。那是否构成“数额较大”,这就需要一一查证:抄袭PPT演讲或培训多少次,收入多少;抄袭著作,收入多少等等。但可以肯定的是,只要起诉,证据如此确凿,必定胜诉!再说了,法治社会,知法守法、敬法畏法,不是应有之意吗?而按照法律规定,“侵犯著作权罪”属于“不告诉不处理”——你不去法院起诉,法院知道也不会处理的!可为什么几位被侵权的人不愿意起诉,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可以得到一笔民事赔偿和道歉,还可能将抄袭者送进监狱,一举多得啊;而要通过在网络引爆舆论呢——最终只有抄袭者得到处理,而自己不会有任何好处啊!究其原因,可能是以下几点:一是方便快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网络上编辑几段能够吸引人眼球的文字,就可以实现——这就像网上购物一般,着实方便快捷。而走司法途径,需要递交起诉书、准备各种材料,聘请律师,参加庭审等等。可能几个月没有结论。二是成本低廉。几分钟最多几个小时,准备一些材料,就可以在网上发布出信息,成本不过是少几个脑细胞,花一点电费。而走司法途径,来去的时间不算,起码还要交诉讼费、律师费等等。三是见效快。一旦舆论关注,有关机构很快就会介入处理。比如,这一起事件,从2月23日开始,仅仅11天,处理结果就出来!但我们不得不对此感到忧虑:遇到侵权(或自以为不满)的事情,就动辄在网络上发表言论,已经造成了一些问题,特别公众有些时候并不会从头到底都来关注这一事件。等到这时的结果出台,损害已经造成!比如,四川德阳,一名医生自杀,就是因为一个小孩的家长,在网上发布文章,对这名医生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干扰。等到这名医生自杀之后,细节出炉,舆论翻转,但人已经死了!但我试着关注另一个问题,事实就真的只是如此吗?这背后,有没有其他原因呢?我注意到,发布胡红梅抄袭事件的一个有趣的时间节点:最先出现举报胡红梅涉嫌抄袭的是2月23日凌晨四点多。网名为“陈吉吉大猫”的儿童阅读推广人陈迅喆连发两条朋友圈直指胡红梅抄袭其作品(见下图)。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之后,山东省淄博市一名普通的小学语文老师王爱玲在其个人公众号上发文,指出深圳市龙岗区如意小学副校长胡红梅涉嫌抄袭自己和他人出版的书籍内容,近日看到朋友圈信息,得知有更多受害者,决定发声。下图为王爱玲老师的《小学中高年级共读共写指导书》与胡红梅老师阅读学习单对比。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几乎在同一时间发声的,还有深圳某荣誉等身的名师涉嫌抄袭。说是涉嫌,越来越清楚的事实却显示:名师出版的学术专著是抄袭——除了署名,其他的几乎是一字不易;名师主编的阅读课程用书是抄袭;演讲PPT是抄袭;甚至连演讲中的教育叙事,也与某老外的TED演讲内容高度相似……也许“抄袭”不该由我来定性,所以还是加上“涉嫌”二字吧!抄袭这事,自古就有之……不过,类似的事情发生在儿童阅读推广的小语圈子里,就显得很诡异:没有沸沸扬扬的议论声,朋友圈、自媒体一片沉寂……——熊佑平:沉默的理由作为一名老师,站在课堂上,给学生讲诚实、诚信,如何如何做人,如何如何要有语文素养,如何如何文章中要写真话,结果呢?老师自己却在抄袭,大量的抄袭。可怕不?——高子阳:论教师抄袭其他还有竹影居等——为什么几乎在相同的时候,实名或者间接实名,都将矛头对准胡红梅?这背后,是“墙倒众人推”还是另有目的?可以说,如果没有在网络上指责胡红梅抄袭,也没有那么多人异口同声发文指责,很多人,我们是不知道的。但经过这一轮舆论,我们知道了很多人!就连三水三心自己,也因为一篇文章,头条粉丝号暴涨上千人!如果走司法途径,知名度可以快速扩张吗?所以,笔者在一篇文章的后面就评论到“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胡红梅抄袭事件曝光后,胡红梅也在自己的微信上做出了道歉和忏悔(见下图):美女名师胡红梅抄袭事件思考: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有人针对她的道歉,写了一篇文章《如果忏悔有用,还要法律干什么》,我对文中的观点,很赞同。但我同样想问:如果舆论有用,还要法律做什么?毕竟,只有法律,才是调节社会成员矛盾的终极手段:权益受侵,我们应该寻求的,不是舆论,也不是道德高地的审视,而是法律!所以,再次建议相关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或者组织,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标签: 于丹趣品人生读后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