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是必须的吗?
法律规定的就是必须的,除此之外一般企业都会有一些特别的员工福利,比如组织员工旅游,给予员工一些特殊补助,形成一种企业文化。
那么关于法律法规中,企业员工福利的相关规定主要如下:
1、带薪休假:《职工带薪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初期设计是为了解决职工购房需要。目前也确实解决了很多职工一部分购房问题。住房公积金按照不同城市规定的缴纳比例不同为 5%-12%,但最高不超过 12%。单位未依法建立和缴纳的,可投诉。本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范围。
3、高温津贴:顾名思义就是在高温期间室外工作人员支付的货币性质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
4、法定假期: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目前的法定休假是 11 天。如果这 11 天,不幸被安排上班的话。企业需要支付 3 倍工资的噢。不可以以调休的方式替代。
5、住房优惠福利:《教师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6、医疗福利: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7、补充保险和福利:《集体合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职工亲属福利制度。
首先强调一点:问题要求探讨福利,社会保险属于劳动保障领域一部分,不属于福利范围。且社会保险本身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互济性。理论上的福利认为是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或部门规章及自身情况订立的,要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和正常工作,基于改善为目标的福利。福利项目,多数不在劳动人事仲裁领域范围。
一般有法定型福利和补充型福利
法定型福利包括:
1.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初期设计是为了解决职工购房需要。目前也确实解决了很多职工一部分购房问题。住房公积金按照不同城市规定的缴纳比例不同为5%-12%,但最高不超过12%,目前北京市规定企业经职工大会后可自选5-12%之间确定比例,单位未依法建立和缴纳的,可投诉。本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仲裁范围。
2.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设计初期是为了解决五一劳动节肢解后职工缺少休假机会而推出的一项法令。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企业应当安排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受5天;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连续工作满二十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职工可放弃享受年休假,但不得要求单位支付300%工资,只有当企业未安排带薪年休假时,职工可要求支付300%未休年假工资。 本项属于劳动人事仲裁领域。对于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理解可以参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部给上海市人社局的)
3.高温津贴。顾名思义就是在高温期间室外工作人员支付的货币性质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高温津贴一般在6-8月发放。由于各地规定不一致。不特别说明了。
4.法定假期。按照《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目前的法定休假是11天。如果这11天,不幸被安排上班的话。企业需要支付3倍工资的噢。不可以以调休的方式替代。
其它补充型福利:
全国总工会下发《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全文),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基层操作。
全总认为,在反腐的同时,应该积极推进普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正常福利,改善职工住宿、就餐、医疗等集体福利,加大对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以及按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等。
这就由各单位灵活调整了。以上讨论的福利为狭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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