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让协议书,房屋转让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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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如何通知对方?

这涉及到合同的解除方式问题,要确定合同的解除方式先掌握合同解除的情形。

1、关于合同解除的情形。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是不能由当事人一方任意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也是如此,在打算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之前,需要先看看是否符合解除合同的要求,合同解除包含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即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包括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其他原因协商解除,这是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法定解除则是出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据该规定解除合同。

2、确定可解除合同之后,就是解除合同的方式问题。如果为约定一方解除或者依照法定解除的情形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应当通知相对方,而通知则以到达主义为准。实践当中,为确保对方已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较为妥当,比如邮寄送达等,当然亲自交给对方并拍照存证就再好不过了。通常也会有人以微信或者邮件告知,但是这相对来说没有邮寄书面材料稳妥,即使因此而在法庭质证,对方完全会全盘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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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也可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如此则通过法院判决确认合同解除,无需在通知合同相对方。

顺便提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涉及的事项较多,而且款额一般也比较大,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明确买方的相关事项,仔细阅读合同,弄清楚每一个相关条款,尽可能避免签了合同后期又不想履行或者履行出现纠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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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借款转化为购房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复杂的。

首先,要终止借款合同,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关于这一点,最高法有指导意见: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将借款本金及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并经对账清算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禁止的情形,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亦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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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俗一点讲,就是说,是可以的,但必须要把借款的本金利息结算清楚,而且要排除非法利息合法化。就是说,要对账清楚,期限届满究竟本、息合计是多少,一定要确认清楚。

其次,商品房屋的坐落位置、面积、价格,要明确具体准备。

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要素,需要具备,否则,影响合同的成立。

还有,借款本息与购房款的结算,要清楚具体明白。

借款本息结算清楚后,购房款要结算清楚;两项比较,多了怎么退,少了怎么补,要清清楚楚。

最后,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具备,这一点不容忽视。

就是说,作为拿商品房来抵偿借款本息的债务人,应当是开发商,要有商品房出卖人的主体资格,否则也影响合同的效力。这一点不容忽视哦。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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