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民事再审申请书范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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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民事案件进入了再审,这意味着什么?

我是案件当事人,某种意义上说,我非常感谢对方当事人启动了我胜诉案件的再审,因为该案件的再审结果是启动了我败诉案件的再审。(我的律师说,他们律所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

我是一同案不同判案件的当事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因一审原因,2017年3月案件分成了对方告我,及我告对方两个)!2019年4月,我作为被告的第二次二审判我败诉,责任划分7:3(案号湘10民终426号),次月我作为原告的第一次二审以“基本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20年9月,我作为原告的第二次二审,经中院审委会同意改判我胜诉,责任划分改成3:7(案号:湘10民终1273号)。大家注意:四次一审我都败诉,一审判我败诉原由基本一致,两次发回重审都是基本事实不清。

2020年10月,我依据胜诉的1273号判决书提请省检察院对我败诉的426号判决进行抗诉,被驳回。在此之前,我向省高院申请对426号再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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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对方在申请对1273号再审被驳回后,提请省检抗诉成功。案号(2021)湘民再273号。

2021年12月,省高院(2021)湘民再273号开庭。2022年3月,省高院确认1273号和426号属于同案不同判,启动监督程序,案号(2022)湘民监22号。

2022年3月8日,省高院进行再审。3月18日再次询问、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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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3日,省高院下达426号确有错误的裁定书。

2021年,我两次到第一巡回法庭(教育整顿期间我也多次寄材料,无果!),接待法官的原话是“426号极其荒唐可笑,是她遇到的最奇葩的两件案之一”。荒唐之处:我败诉的426号基本看不到对我有利的证据,如合同约定、短信、邮件、录音;消防“审”字文书=消防“验”字号;426号认定《暂时歇业公告》是我解除合同的文字依据,1273号认定该公告不属于书面解除合同;426号认定租赁面积约3000平米等于1789平米等等。

案件事由:对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3000商业场地(实际交付中只有1789平米符合要求,其他均属于车位面积);对方没有履行一次消防义务,造成合同无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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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还在等待省高院的最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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