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到底是干什么的?是谁给了物业公司这么多权利?
顾名思义,物业公司其实都是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很多大楼盘,大开发商都有自己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其实对于业主来说,开发商的物业管理公司来负责管理小区,有利也有弊!有利的就是遇到比较大的问题与开发商更方便协调,弊是开发商在控制着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权益得不到最好的保障,物业管理公司到底是干啥的呢,主要负责小区公共设施维护,协助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房管部门管理好小区和流动人员的管理!定期检查消防,保护好消防设施设备,完善各种消防预案,并定期组织人员演练,确保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好小区的日常秩序,包括人员的刷卡进出,车辆的进出场,停放要求,装修单元的管理,外来人员的管理,电梯故障的应急处置,停水,停电的应急处置,负责小区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绿化维护,安全维护,每个小区出入口都配有保安员值守,并对重要部位,每栋楼的大堂,电梯,车库,出入口通道都有摄像头,监控室24小时也人监视,发现异常通知保安前去处理,总之,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就是保障业主的财产和人员安全,保持小区良好的生活秩序!至于现在很多物业不作为,没有服务,反而还侵犯业主的权益,这种行为是与当今社会发展不相符的,时代在进步,而物业服务水平跟不上,必将遭到淘汰,物业公司哪有这么多权利要求业主这样那样,物业公司更多的是履行好义务和职责,不然失去人心,就只好选择退出了,不管是开发商的物管还是竞标的物管,要维护好业主的自身权益,最好是小区要成立业委会,因为有业委会小区物管是属于业委会管理的,物管犯有重大过失,业委会有权召开业主大会罢免,重新竞标新的物业公司,或者物业要有什么新措施,申请维修基金等等,都要经过业委会签字。这样才能更好地约束物业履行好服务,才能感受到小区这个大家的温暖!
首先搞清楚主体关系,开发商把所有房子卖掉了,那么整个小区就是所有业主拥有。业主就是主人。应该由业主成立业委会来行使管理权力。聘请物业公司或成立物业来管理。这是合理合法的。
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开发商卖完房子后,遗留有物业公司在小区,这物业公司没有主人的认可和聘请,因为物业有开发商做强大的经济背景支撑。另外,他们和所在居委和街道提前有工作上的接触,甚至有些还有利益输送问题,所以,业主很难成立业委会,因为,城建部门就有关成立业委会设了些门槛,对业委会成立很不利。比如,要物业公司配合,在物业公司配合下,报居委会,然后是街道办城建科。大家可以想象,哪个物业公司愿意成立一个合法的业委会这个主人哪???!所以,如果,没有一个有强大关系可以指挥得动居委或街道办城建科的人,来做业委会筹备组负责人,业委会往往很难成立。所以,开发商遗留的物业公司就像牛皮藓一样强行巴在业主头上,对业主指手画脚,甚至不让业主的这个不能,那个不能。让人感觉有点黑社会性质。不合理也不合法!但是业主又无可奈何!
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就是,要在法律上推动改革,全社会来推动,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凡是开发商遗留的物业公司,在房子卖掉百分之六十以上,物业公司自动退出,由业主自助组织成立业委会,然后,由业委会聘请物业公司。或者,规定所有小区,必须由业主成立业委会。然后,由业委会聘请或成立物业。
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够解决业主与物业的问题,才能建立稳定和谐温馨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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