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企业的规章制度如何公示才有效呢?
企业的规章制度,要想有效,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该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该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果从证据方面来说:需要提供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参会时的签字表或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最好也得有参会人员的签字记录)。
二、该规章制度内容合法。如果规章制度违法法律相关规定,属于无效内容。
三、该规章制度须公示或告知给员工。这也是题主问到的问题。如果第一、二条件不合法,即使公示或告知员工也是无效的。在第一、二条件达到的情形下,就涉及到公示或告知了。
虽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是: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该规定的方式有:公示或告知两种方式。
(一)公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在公司网站公布、电子邮件通知、公告栏张贴的方式。
但是通过上述方式,在仲裁或诉讼阶段是不好提供证据的,不利于单位举证,除非经过了公证机构的公证(可以通过公证书)。
(二)告知可以通过下列方式:
1 、向员工发放员工手册(在发放时一定要有员工签收的记录)
2、向员工进行规章制度的培训(在培训时一定要保留有培训的签到记录)
3、对员工进行规章制度考试(一定要将试卷作为档案材料保存)
综上,建议单位通过告知的方式向员工送达规章制度,这样,方便单位保留证据。因为,在仲裁或诉讼时,如果缺少规章制已送达给员工的证据时,单位很大程度上要面临败诉的后果。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帮助到你。
你提的问题,包含有规章制度、公示、生效等三个关键词,其中的公示是指事先预告且受众周知。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只有在向全体职工公示后,才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公示是规章制度生效的必要条件。结合司法实践,企业有效地公示规章制度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和方法:
一、在全体职工大会、员工培训会议、部门工作会议等会议的签到表上签字确认。企业会议签到制度是留存职工到会情况的真实记录,在采用这种方式公示规章制度时要做到以下三点:1、签到表在表抬头处或会议内容提示中,一定要包含有企业规章制度宣贯或培训的文字;2、签字确认的范围要覆盖到全体职工;3、含有企业规章制度宣贯、培训的签到记录,一定要存档备查。
二、职工在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签字时,一并对企业规章制度签字确认。这里从两个时间点上把控:1、职工入职时。企业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背面或附页要印有企业规章制度),正面登记表须书面提示入职员工:已阅读本表背面或附页全部内容,同意并遵守企业规章制度。2、企业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将企业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并在劳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劳动者已经详细阅读本合同附件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等内容。这样,职工在《员工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上签字的同时,也就确认了已知悉企业规章制度。
三、企业向每个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让职工签字领取。这种公示方法虽占用一定的企业成本,但就企业规章制度公示的效果而言,是比较恰当的。采用这种方式需注意四点:1、《员工手册》须包含有应告知员工的企业规章制度;2、《员工手册》的发放要覆盖到全体职工;3、企业发放《员工手册》时,须由职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由他人代签代领;4、《员工手册》的领取签字记录应存档备查。
总之,企业规章制度要通过恰当的渠道和方式,让每个职工的确知悉并留下可以查询的痕迹记录,以达到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合法性的公示证据效力,进而保证企业规章制度对全体职工生效。
实务中,虽然很多企业也知道规章制度公示的重要性,但由于欠缺证据意识,因此,虽然也采取了公示,但发生劳动争议以后却因为举证不能而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目前关于如何公示、公示的方法及形式,法律上均无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可以用作公示或者告知的手段很多,比如,很多企业将规章制度张贴在公告栏中进行公示,还有一些IT企业或者大公司利用自己发达的内部网络进行公示,或发送“公共邮寄”等,这些方法虽然简洁高效,却不能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由于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一旦员工否认,企业将会非常被动。
二、相关案例
案例一:A公司将新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公布在公司的公告栏里,连续张贴了1个月。员工王某离职时,主张其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存在加班,但公司认为其加班未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批,不符合公司《考勤管理制度》的要求,所以不认可其加班事实。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补发加班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不能提供该《考勤管理制度》进行过公示的证据,因此该制度对王某不具有约束力,公司应该向其支付加班费。
案例二:一家合资服装公司制定了《员工奖惩制度》,其中明确写明了公司各岗位员工的工作纪律及违纪的处罚标准,并且在中、高层管理干部会议上正式宣布实施,对全体员工生效。随后不久,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对两个在公司里吵架的员工王某和李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王某和李某以他们不知道有上述制度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公司的《员工奖惩制度》未事先向劳动者公示,不可以作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裁决公司与王某和李某恢复劳动关系。上述两个案例就是由于企业对规章制度的公示方法和手段欠妥导致的企业败诉案例。
因此,为了方便证据的固定和保留,建议用人单位首选发放员工手册的办法来作为公示手段,即将企业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并融合进企业的员工手册里,让员工签收,并确认已经知悉该规章制度的全部内容且同意遵守。
#有话职说第4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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