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隔离观察期间疫情补助怎么算?
1.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全市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全力以赴做好服务,开设“绿色通道”,及时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2. 对各地各单位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人员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给予每人每天300元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
3.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期内,对直接参与我市防控救治工作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的工作人员,按照一类标准执行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具体发放办法按照人社部规〔2016〕4号文件规定执行。
4.在应急响应期内,出现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值班情况的,各地各单位要妥善安排,落实好加班值班各项政策规定。在应急响应期内,对参与疫情防控、医疗救治工作的人员,确实发生误餐的可给予不超过100元/天的伙食补助,经费由原渠道开支,行政事业单位支出时列“30299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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