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市公共场所不牵绳遛狗尤其是遛大型犬、恶犬,算危害公共安全吗?
养狗引起对社会、对民众的生命安全产生严重的危害,是压在广大民众心头的一座”大山”,广大民众对养狗已到忍无可忍,难以再忍的一腔怒火的随时有可能爆发的地步,如一位不堪受狗的骚扰,经多次协商无果,一怒之下,致养狗户三死一伤的惨烈兇案……
如何防社会矛盾激化,防止类似杀人案不再发生呢?首先应该修改法规,对不牵、散养狗应该也必须按危害公共安全罪严惩,因为散养、不牵、弃养的狗能发生狗伤人、咬死人、传狂犬病的严重问题,狗主人也是知道的……。所以不牵、散养狗,一经发现至少狗没收、罚款,狗主人参照酒驾惩处……;没有必要劝导、扣分、经几次不牵才处罚,这正是立法、执法方面的漏洞、缺失、软弱、不周,也正是不牵、散养这样简单的问题总是解决不了的原因,这是对狗主人施了“仁政”,而对被害人严重保护不力,况且还有人否定祖国优良文化、习俗而学西方、学美国的洋垃圾、陋习将狗“特化”为“伴侣动物”禁止吃狗肉更加强了狗的保护,而人谁来保护?所以目前社会上不牵的狗大狗小狗更多了,而不是少了,这是十分危险的现象……!
因为不牵、散养狗、流浪狗是造成狗伤人、咬死人、传狂犬病的主因,其危害性大家是知道的,所以必须“热炉法则”,一步到位,谁散养、不牵狗立即没收,必罚,根本没有必要扣几分、劝几次,才惩罚狗主人,这正是散养、弃养、不牵引发的狗患不治的原因之一……
我们不能老处于被动、守势,要主动出击,不能老等待咬死人、传狂犬病,然后再打狗,一阵风、突击一下,不久又风平浪静……,要防患于未然,只有这样才能较有效的解决狗患问题,还民于安,为民排忧解难!
法是人制定的,必须与时俱进,针对社会问题及时修改、补充……,立法、执法是个实践过程是逐渐完善、补充的过程,法本身也有这样那样的不足、漏洞甚至不合理的问题,这不奇怪,只要能与时俱进,不墨守成规即可。
不牵、散养狗应该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因不牵、散养狗能传狂犬病、咬死人尤其是幼小孩子,事实也证了的,这是有关人命问题,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大家知道,不言而喻……。
因此不牵、散养狗的狗主人按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是有法理基礎的,不是没有根据的!只有只样才能解决我国的严重狗患问题!
当然最好应该禁止养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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