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合同,拆除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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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已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拆迁补偿已完结,合同己签,补偿的钱已到帐,拆迁办说标准差了,可以毁约吗?

一、标准差错在哪。

首先,要知道标准是由拆迁方案制定的,如果出现差错,这种差错出现的原因,由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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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因素是拆迁方案制定标标准错误。这种错误有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按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还是按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标准不弄清,出现错误;

第二种情况是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补偿,还是按实际测量面积进行补偿,标准不明确,两者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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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还有按宅基面积补偿,还是按房产面积补偿,标准没有说明白,发现错误。

无论是何种情况,在实际拆迁过程中,都会出现很多差错。这种差错出现,拆迁部门在核查时,特别是大多数被拆迁方都已签定协议,补偿到位之后,是不能毁约的。

第二个因素是拆迁工作人员执行标准出现错误。这种错误出现也有几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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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学习理解拆迁方案不到位,导致工作出现差错。

第二是拆迁核查人员,掌握拆迁标准不一致不严密,导致补偿出现差错。

第三是有关参与拆迁的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贿受贿,违法乱纪,造成拆迁补偿出现差错等。

无论是谁,在拆迁过程中出现差错,在拆迁核查时,都应该予以纠正。特别是在拆迁协议执行完结之后,象题主所遇到的问题,以保障拆迁工作的公平公正,更应该进行责任追究。但前提条件是不能毁约,一旦违约,就要付出极大信誉代价。

二、拆迁办纠错方法。

第一、要切实弄清拆迁补偿标准,追究执行标准者的法律责任。执行错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法规,进行赔偿。

拆迁办通常情形不可以毁约,也不敢毁约

拆迁办的性质实际上是拆迁实施人,并不是拆迁人,也就是说拆迁办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中间人。作者认为,拆迁补偿不到位与拆迁办有重要的关系,付款人实际上是拆迁人。例如,基本设施的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拆迁款实际付款人是建设者。

每项工程建设的拆迁,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该补偿登记的内容应当包括不动产登记,但在拆迁实践中,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该项权利被拆迁办行使,被拆迁人并不知道拆迁人补偿了多少费用,其“差价”可能就是拆迁办的利润。

拆迁办实际上是一个盈利的企业,拆迁办说标准差了,拆迁办倘若少补偿了被拆迁人,通常情形下拆迁办可能“将错就错”。拆迁办的所言的“标准”一般不是指区位的差价,而是指“主房与附房”的标准,或者是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标准,以及补助和奖励的标准。

  • 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而言,停产停业的损失并不是普通人能够享有,而是企业的经营人享有,拆迁办一般不会说补偿标准不对;就补助和奖励而言,并不是拆迁合同的主项,数额较小,通常情形下不会超过10万元,拆迁办也不会说补偿标准不对。
  • 就“主房与附房”而言,法律上根本没有“主房与附房”的概念,实际上,这是拆迁实施人为了达到少补偿拟制了一个不存在的概念。法律上并没有主房与附房之分,只有附属建筑物的概念。所谓的附属建筑物是不能单独使用,配合主建筑物使用才有独立的价值。如,楼梯、窗台等。拆迁实施人往往将能够有独立用途的房屋,但没有记载在不动产登记中。

农村村民由于申请宅基地非常困难,随着家庭人口的增加,通常情形下需要另外建造厨房等生活设施,或者在空闲的宅基地上另外修建房屋,但这些不动产并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拆迁办对于该类房屋的做法通常有两种:其一,由相关的行政部门以违章建筑名义予以拆除,不予补偿;其二,认定为所谓的“附房”,较少的补偿。

拆迁办认为补偿标准差了,一定要毁约,事实上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办需要出具《征地补偿登记》。司法实践中,相关当事人申请公开《征地补偿登记》非常困难,作者认为,拆迁办不可能为了补偿标准差了,而出具《征地补偿登记》,还“坏了”拆迁办盈利的大事!

南京徐剑随笔,供公众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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