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营不善辞退员工,补偿金及赔偿金怎么算?有何依据?
一、公司经营不善,用人单位可依法裁员,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补偿标准的计算:
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工资计算基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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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如果公司存在经营不善,需要辞退员工,这应当是属于裁员的一种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是允许的。但是是需要向被裁员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而不是赔偿金。
赔偿金指的是公司违法辞退员工的情况,才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指的是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所以如果你说的是公司经营不善辞退员工,应当是指的是裁员,但是裁员也不是随便裁的,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公司确实存在经营不善的情况,而且即便要裁员,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不是想裁就裁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之规定,公司因经营不善,是可以辞退员工的。
公司辞退员工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规定标准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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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打官司,律师费收30%合理么,那岂不是亏死了?
经济纠纷打官司,律师费收30%合理吗?一般来说收费有点过高,但也不一定不合理。
首先,你有经济纠纷想聘请律师代理你的案件帮你打官司,这个时候你和律师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代理不是无偿代理,而是有偿代理,具体的收费标准和办法需要你和律师进行协商。
实践中,律师代理经济案件一般有两种收费模式。第一种是包干制,就是双方约定代理这个案件到什么阶段,你应该给予律师固定数额的律师费。结果是胜诉还是败诉,都不影响你所支付的律师费的数额。第二种是风险代理,一般是指签署代理合同以后你只需要给律师一部分办案费用,比如交通费、住宿费等。如果案件败诉,你就不需要支付剩余的费用。如果案件胜诉,你需要按照案件标的额的10%到15%的数额支付风险代理费。
根据你的描述,你应该选择的是第二种收费方式,但是30%的比例确实有点过高。据我分析,有可能是这个律师是熟人帮你介绍的,他并不想真正代理你的案件,又不好意思直接拒绝你,所以就提高报价让你知难而退。也有可能是你的案件确实属于疑难复杂但是案件,如果代理你的案件将会花费数倍于其它案件的时间和精力,应该提高收费标准作为补偿。
作为你来讲,还是要先观察这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水准,看看他到底有没有能力帮你打赢这个官司。至于该如何判断一个律师是不有有能力是不是靠谱,这很复杂,一句两句也说不清楚。如果对他的能力有疑问,那就直接找个借口放弃委托吧,全国律师多的是,再去找一个比他收费低的能力强的也不是什么难事。
以上,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我是榨汁小二郎,有任何法律问题都可以关注并私信我,我会尽力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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