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夫妻,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法院对此如何判?
这涉及到婚内强奸的问题。在有些西方国家,是认可存在婚内强奸的,而在我国刑法规定中,一般是不会认可婚内强奸的,当然也有特殊的情况。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性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与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单从这个概念上而言,只要妻子不同意发生性关系,丈夫强行上了,那么就应该构成强奸罪。但是夫妻关系并不同于一般的男性与女性的关系,无论是从几千年的传统而言,还是从道德的角度来看,双方都有互相配合发生性关系的义务。正是这个道德义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去了强奸罪的成立。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否认婚内强奸的存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也有一些判处婚内强奸的。
最有代表性的案例就是载于《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中的王卫明强奸案。
王卫明与妻子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6年分居之后,一方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一直保持分居状态。1997年,王卫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同年10月8日法院判决准予王卫明二人离婚。
1997年10月13日,在判决书尚未生效时(上诉期为15日),男方欲与妻子(此时离婚判决文书尚未生效,双方仍系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王卫明将妻子双手反扭住、并将其按倒在床上,采用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发生了性行为。造成了妻子胸部腹部多处被咬伤、抓伤。
后经审判,上海青浦县法院以王卫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今年,河北磁县法院也宣判了一起婚内强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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