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荣枝案二审,还要汲取哪些东西?
实际上这个案件用逻辑推理的方法去剥丝抽茧去伪存真,证据的脉络就会显露出来了。
这个案件的特征;
1,自始至终就是两个人共同实施犯罪活动,没有第三方介入
2,两个人自始至终姘居共同生活直至案发逃亡。非法所得两个人共同享用。
说明两个人的身份平等,没有胁迫的因素。也许女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更优越一些
3,作案方法单一,分工明确——女主外,男主內。共同谋划,共同享用抢来的财物。4,做案现场隐蔽没有第三方干扰。
5,做案手法残忍至极,令人发指。
6,两个犯罪嫌疑人,心狠手辣,伪装善变有极大欺骗性。
两个犯罪嫌疑人:姘居共同生活,共同谋划,分工明确,共享犯罪财物,案发后落网男犯罪嫌疑人掩护女犯罪嫌疑人脱逃,利用翻供独揽罪行。
这完全说明两个犯罪嫌疑人是共同犯罪,身份平等,女犯罪嫌疑人在男犯罪嫌疑人的心里有很重的位置。
女犯罪嫌疑人曾经是人民教师受过良好的教育,头脑清晰,身体健康。应该知道罪与恶,善与丑的分界线在哪里,也应该知道当遇到危害时如何保护自己——报警,当发现重大刑事案件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这她都没有去做。
假设第一次女犯罪嫌疑人去色诱被害人时,并不知道回到其驻地一旦拿到钱财被害人会被男犯罪嫌疑人杀害。她可以说是被蒙蔽或是被胁迫。那么从第二次一系列的抢劫杀人案,她都是以完全自由身去积极主动利用色诱的方法去实施犯罪。从第二次作案开始她的犯罪符号就是共同犯罪嫌疑人。
在共同犯罪活动的分工,女犯罪嫌疑人的角色是去寻找场所色诱被害人,成功后带回其驻地,再由男犯罪嫌疑人单独或两个人共同捆绑和孽打被害人说出其银行卡的密码,再由女犯罪嫌疑人去取钱,取钱成功后再返回其驻地,杀人灭口。
在这个犯罪过程中色诱是“因”起主导作用,最后杀戳是“果”。
没有色诱就没有杀戳。
这里我想说,劳案二审应该是一审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应该汲取的东西更多一些,他们曾认为这是案子已经基本盖棺定论,但是就是这种心态造成现在被动的局面,比如一审审判机关合议庭不够法定要求,出庭举证的检察官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讯视频与口供有偏差,审讯人员不足法定要求等。这些都给二审辩护留下的可反击的空间。以上瑕疵大概率因程序不当发回重审,这种案例已不少见。关键是二审判决机关如果认定口供或证词证据属于非法采集或属于无效,那一份口供或证词属于非法或无效证据,那这个口供或证词关联的口供或证词或证据将不被认可,这样就算证据链再完整,也已经无足轻重,那么这个案子一切将推倒重来,真要这样的话,重审很可能面临零口供定罪的情况了,在定劳死刑难上加难了。
现在压力都在江西省高院这边,我想高院可能会慎之又慎,现在恐怕不止国内热度很高,估计国外也已经时刻追踪,这毕竟是那些西方媒体惯用摸黑我国的方式。所以,为了不留人把柄,不成为司法界的话题,哪怕一审有一点程序不当或采集证据不符合法律要求,高院绝不会刻意隐瞒,强行裁定,将有问题死刑审判报告上报最高法审核,他们宁愿让案子回到南昌市中级法院再回炉,也不会轻易改判或维持原判。毕竟这次公诉,审判机关面对的是司法界知名专家。
最后,我想说,完整的证据链靠的是合法的手段获得,吴律师本次辩护精彩在你可以证据链完整,我找到是你采集证据程序的瑕疵来摧毁案件的证据链,如果真的不幸让我说中,该为吴律师点赞,毕竟再过去,刑事诉讼中公权力影响过大,导致了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公诉机关才有这样的心态!这场教科书式的庭审也必将写入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让政法机关清醒认识到权利是关在法律和制度的牢笼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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